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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货物通关需办理验放手续
作 者:  日 期:2015-09-02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于2008年1月21日发布了2008年年第3号公告,公告公布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公告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适用,公告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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